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評選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重要論述和中央人才工作重要批示及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科技激勵機制的意見》的要求,優化創新環境,激發創新活力,在新形勢下有效增強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動力和信心,特別是青年科技人才的激勵;表彰獎勵在建筑及裝飾行業科技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鼓勵我省廣大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創新,激發工程建設行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新質生產力的轉化,加快建筑裝飾行業領域創新,推動產業和產品向價值鏈中高端躍升,設立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建筑裝飾領域科學技術特點,制定《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評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三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是由河南省建筑裝飾裝修協會(以下簡稱:省裝協)設立,經省裝協七屆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河南省科技獎勵主管部門批準,由省裝協組織實施,面向全省建設工程領域的科學技術獎項,代表我省建筑裝飾領域最高科技獎項。
第四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本獎旨在提高建筑及裝飾行業在工程管理、節能減排、綠色環保、工程建設、建筑設計、建造方式和技術、施工裝備、建筑材料、教學科研等方面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獎項評選范圍是面向全省建筑及裝飾行業科技創新所設立,用于表彰在行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評選工作遵循自愿申報,評選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行業最高技術及應用標準,堅持依據《辦法》獨立推薦和評審。
第七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獎項和獎勵設置
第九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設科技進步獎、創新工程獎和科技人才獎。其中科技人才獎不單獨申報。
第十條 對獲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創新工程獎或科技進步獎的獲獎單位給予相應科技獎勵配套資金并頒發對應證書;對獲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科技人才獎的獲獎人給予相應科技獎勵配套資金并頒發對應證書。
(一)獎勵對象:獲得上年度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創新工程獎或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獲得單位和科技人才獎獲得者。
(二)評審指標:科技進步獎和創新工程獎一等獎授獎項目不超過申報數量10%,二等獎授獎項目不超過申報數量20%,三等獎授獎項目不超過申報數量30%。
第三章 獎勵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獎勵的實施采取申報制,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獲獎單位、個人獲獎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獲獎單位配套獎勵申請報告;
(三)科技人才獎獲得者應同時提交所在單位社保證明。
第十二條 獎勵申報受理后,由省裝協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審核,獎勵方案經省裝協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省裝協網站等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由省裝協頒發科技獎勵配套資金及獲獎證書;如有異議,由省裝協監事會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評審范圍和要求
第十三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包括:全省建筑及裝飾行業具有顯著創新引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科學研究和創新工程,以及科技創新型人才。
(一)基礎研究,即在建筑與裝飾行業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中有所創新、發現(發明),對推動本行業的發展與科技進步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
(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開發,即建筑與裝飾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踐中,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并在推動建筑與裝飾行業發展取得顯著效果。
(三)組織推廣及應用國內外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實踐應用,因地制宜,創意創新,或在推廣中已有創新技術,實現規模化、產業化并取得顯著經濟及社會效益。
(四)從事工程設計、工程管理、技術研發和教學科研的人員,取得技術創新,并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 申報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的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單位是在國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和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重要的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關鍵的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
(二)主要完成人是在項目總體技術方案的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過程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五章 評審標準和程序
第十五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根據申報項目的成果水平、效益、技術難度和科技貢獻,對申報科技進步獎和創新工程獎分別按以下評審標準設置一、二、三等獎3個等級。科技進步獎、創新工程獎和科技人才獎評定標準如下:
(一)科技進步獎
申報項目應圍繞建筑及裝飾行業設計創新、施工技術、材料研發、人工智能、數字化及智能建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或在理論研究、人才培養、職業教育等方面擁有重大理論突破。
1.一等獎:主要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外領先水平;對行業技術進步、理論創新具有較高的推動性,對解決建筑及裝飾行業科技創新具有決定性意義;擁有巨大的市場潛力,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效解決建筑及裝飾行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對行業技術進步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3項;取得國家相關專利不少于3項,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1項;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省級工法不少于3項。
2.二等獎:主要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行業技術進步、理論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性,對解決建筑及裝飾行業科技創新具有主導性意義;擁有較大的市場潛力,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效解決建筑及裝飾行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對行業技術進步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2項;取得國家相關專利不少于2項;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省級工法不少于2項。
3.三等獎:主要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本省領先水平;對解決建筑及裝飾行業科技創新具有引導性意義;擁有市場潛力,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解決建筑及裝飾行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對行業技術進步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1項;取得國家相關專利不少于1項;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省級工法不少于1項。
(二)創新工程獎
申報項目合同金額應不低于1000萬且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已竣工驗收且投入使用3年以內。項目類別涵蓋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業建筑、鄉村建筑、展覽陳設、文保修繕/仿古建筑、建筑幕墻、數字媒體環境等新建及改擴建項目。
1.一等獎:工程項目復雜程度和技術難度較大,科技創新10項以上,其中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3項;取得國家相關專利不少于3項,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1項;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省級工法不少于3項。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節能指標達到同類項目的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對推動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二等獎:工程項目復雜程度和技術難度大,科技創新7項以上,其中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2項;取得國家相關專利不少于2項;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省級工法不少于2項。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很好的引領作用,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節能指標達到同類項目的本省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對推動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三等獎:科技創新4項以上,其中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技成果評價不少于1項;取得國家相關專利不少于1項;取得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省級工法不少于1項。科技創新涵蓋新技術、新工藝、工法、新材料應用、數字化技術、科技成果等,具有科技成果轉化示范作用;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引領作用,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節能指標具有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對推動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科技人才獎
科技人才獎是在科技進步獎和創新工程獎的基礎上設立,旨在獎勵在建筑及裝飾行業從事技術研究、設計創新、新材料研發和教學科研等工作中取得卓越成就,在理論研究、科技發明與技術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在項目管理、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過程中取得巨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行業發展具有較高影響力的杰出工程師、杰出設計師、杰出教育科研工作者等,年齡不超過65周歲。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工程設計、工程管理、技術研發和教學科研等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帶頭人或科技創新帶頭人,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如有突出貢獻的從業年限可適度放寬;
2.應是項目或成果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突出貢獻,并起到決定性作用;
3.取得多個科技成果或擁有多項建筑行業相關專利,3年內在重點期刊或《河南建筑裝飾》期刊發表技術論文5篇以上,或出版相關著作;
4.在科技成果轉化、工程實施過程中做出重大貢獻,在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取得卓越成就、榜樣作用和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的;
5.所在單位申報的科技進步獎或創新工程獎榮獲二等獎以上。
第十六條 獲獎項目獎勵的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名額:
科技進步獎和創新工程獎的主要完成人數,應按申報等級、貢獻大小排列名次。一等獎限報 7 人,二等獎限報 5 人,三等獎限報 3 人。獲獎成果的人員名單及順序以申報表為準。以個人名義申報的項目,完成單位即是第一完成人。如申報的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人數量超出規定數量,則以申報表填報的順序確定。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為加強對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的管理,成立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專家評審組,評審工作受省裝協的領導。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組職責:
負責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及表決推薦工作;向省裝協報告評審結果;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組由省裝協專家庫隨機抽取具備條件的專家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參加評審的專家每年按30%的比例輪換。省裝協負責監督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由省裝協秘書處承擔,負責評審全過程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七章 推薦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可通過項目使用單位或各地級以上市建筑裝飾協會(聯合會)或省直部門向省裝協統一推薦申報。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應對推薦項目進行認真審查,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表,提出推薦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完整、真實、有效,包含:科技成果評價證書、科技查新報告、經濟效益證明、社會效益證明、主要推廣應用證明(明確應用該技術的工程規模、應用部位、工程量、效果等)、省級工法證書、知識產權證明、項目的有關圖像、PPT匯報資料(電子版)、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書、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向推薦單位申報。
第二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保密事項的;
(二)已經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和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其它部委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含已獲其他社會力量設獎機構科學技術獎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工程實施類工作總結等不具備行業引領、科技創新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的一般技術成果;
(五)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六)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申報的項目;
(七)發生過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的工程、受到政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相關單位、或申報的技創新成果涉及到知識產權糾紛和爭議等;
(八)未提供有效科技成果驗收、評價或評審的項目。
第八章 評審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評審階段分為初審、復審、終評:
(一)初審:由省裝協科技獎辦公室負責申報資料的初審工作。確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復審:由各復審組依據本辦法對申報項目以答辯和現場評定相結合的方式審查,并結合評分項目的分值數,向終評委員會提出書面復審意見;
(三)終評:終評委員會采用記名投票方式對各組復審的結果進行終評,獲三分之二終評委員同意為通過。并向省裝協提出終評意見。
第二十七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實行公告異議制度。評審結果在省裝協網上公示,公示期為 10 天。
第二十八條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項目的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關系的評委不參與該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九條 專家評審組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九章 異議和處罰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裝協提出異議,說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證明原件。
第三十一條 異議由省裝協負責調查與協調,由有關推薦(申報)單位協助。推薦(申報)單位接到省裝協發出的異議處理通知后,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異議內容的答辯意見進行復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答辯意見的項目取消本次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有異議的項目,省裝協依據上報材料組織調查、核實,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專家評審組審議、裁決,獲獎項目方可獲得批準、授獎或撤銷;對放棄獎項的責任由推薦(申報)單位自負。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范圍。
第三十三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媒體上公布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勵,并視情節取消其一定時期內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申報獲獎項目的資格,同步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 提名和推薦
第三十四條 獲得一等獎的項目,可擇優提名、推薦省級相關管理部門的科學技術獎評審或國家級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河南省建筑裝飾行業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對評審和異議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均可向省裝協投訴。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建筑裝飾裝修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24年8月22日